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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

时间:2021-12-10 15:06:5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王某甲非法侵入住宅罪

 

一、关键词

恶势力 认罪认罚

二、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理念,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不放过、不凑数”的要求,对不具备恶势力性质犯罪的,即使在突破零涉黑涉恶案件时,也不拔高不凑数,依法不认定恶势力性质犯罪。同时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升整体办案质效。

三、当事人基本情况

王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敦煌市,住敦煌市*****号楼**号。

四、基本案情

2017327日至20187月期间王某甲先后向吾某某及妻子库某某放(砍头息)高利贷款6.3万元。因无法偿还,2018年7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文、王某乙三人到阿克塞县被害人库某某家中找其丈夫吾某某索要欠款,由于当时库某某及其丈夫均不在家,王某甲随即打电话将库某某叫回,因库某某并不知道其丈夫向王某甲刷卡借款的事,因此表示让王某甲等人离开,但是王某甲等人拒不离开,直至次日凌晨2时许吾拉里向王某甲转款1260元之后,王某甲才带人离开。

20173努某某因家中急需钱,通过朋友王某丙得知(街头贷款小广告)王某甲电话,随后向王某甲打电话提出高利贷款60000元,双方约定一万元贷款每月利息为500元,实际年利率60%王某甲扣除20174月份利息3000 元后,分别于2017421日、22日、24日三次向努某某发放贷款2 万元、2 万元、1.7万元。因努某某无力偿还每月3000元的高额利息。2018年8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带领文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到阿克塞县被害人努某某家中索要欠款,因努某某暂时不能偿还欠款,王某甲等四人一直逗留在努某某家中, 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许努某某报警,民警到场后明确要求王某甲去住宾馆,但王某甲以如果不一直待在努某某家,努某某就会一直还不上钱为由拒绝离开。当日凌晨2时许,王某甲让杨某某和文某某找个宾馆睡觉,第二天来换班,王某甲和王某乙一直待在努某某家中,直到2018年8月10日早上四人被公安机关的民警带走。

五、诉讼经过

2018年8月10日,王某甲因寻衅滋事被阿克塞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2018年8月30日以王某甲、王某乙、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阿克塞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9月10日阿克塞县公安局依法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9月17日本院以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逮捕。2018年9月19日阿克塞县公安局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提请本院复议,2018年9月27日本院作出维持不批准逮捕决定。2018年10月8日阿克塞县公安局向酒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2018年10月17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阿克塞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26日将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撤销。2019年4月1日阿克塞县公安局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审查后认为,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4月30日、6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4日补查重报。经过认真审查,本院认为王某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遂于2019年8月8日以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阿克塞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8月28日,阿克塞县人民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六、检察履职过程

(一)认真审查,掌握案件事实。经承办检察官阅卷以及讯问被告人,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综合全案在卷证据,并经检委会讨论最终认定本案中六名被害人是具备完全民事及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在明知向王某甲借款,需要偿还除本金外的高额利息的情形下,与王某甲达成合意向其借款,并且在借款之初都能够按照约定偿还利息,后因为个人原因在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形下,王某甲才通过打电话、发微信、到被害人家中索要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欠款,在整个索要欠款的过程中,王某甲并未使用明显的暴力及威胁,且王某甲索要到的钱款还没达到自己出借的本金数额,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甲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故本院认为王某甲之行为不涉嫌敲诈勒索犯罪。最终认定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应以非法侵入住宅罪移送起诉。

(二)吃透案情,引导侦查取证。承办检察官认真阅读案卷,全面剖析案情、细致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吃透案情。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详细罗列所要侦查取证内容,向侦查机关发送补充侦查提纲,提出取证意见8条,明确侦查取证方向及重点。在补充侦查期间,本院就补侦事项及时与公安机关加强沟通,落实补证要求,有效确保了退查的实效性和取证的精准度,提升了办案效率,为案件的审查和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发挥主导作用,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本院积极贯彻释法说理理念,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强与被告人的沟通,传递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司法善意,依法向王某甲告知认罪认罚权利和义务,详细阐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提出量刑建议,本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签订具结书,法院也采纳了量刑意见。

(四)指控犯罪,依法打击犯罪。本案中,阿克塞县公安局以王某甲涉及“恶势力”犯罪,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立案侦查,本院受理后,经两次退出补充侦查,以及召开检委会综合全案分析研判,秉持着“是黑恶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凑数”的要求,精准认定、准确案件定性,根据两高两部发布“恶势力”及“软暴力”指导意见,王某甲其情节明显达不到标准,最终认定本案不涉恶。以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提起公诉并判决,切实做到了罚当其罪、不枉不纵。

七、典型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更是法律的任务,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控诉犯罪的职能的同时,更注重发挥自身法律监督的职能,同时承办检察官在办案中坚持依法规范办案,把好案卷质量审查关,精准研判防治冤假错案发生,办理案件精益求精,既不降格处理,也不人为拔高,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从而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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